“感谢法官,解了我们的燃眉之急……”9月21日下午,新安县人民法院的法官来到刘女士的家里,为其送去先予执行款1万元。手捧着执行款的刘女士泣不成声。
2016年7月14日22时许,被告赵某驾驶被告寇某所有的小型客车,沿新安县磁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美乐美KTV西侧路口处,将行走的原告刘女士撞伤,致刘女士左股骨中断粉碎性骨折。后经新安县交警队认定,被告赵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在新安县中医院和解放军150医院治疗,仅医疗费已花去3万多元,现尚在治疗之中。就赔偿事宜,经协商而未果。
另外,肇事的小型客车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
县法院交通事故审判合议庭受理案件后得知,原告刘女士受伤严重,还需要进行康复治疗,且家庭困难,就告知当事人可就医疗费和生活费申请先予执行,后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向新安法院提出申请。经承办法官多次催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新安县法院交纳了10000元先予执行款,承办法官办好相关领取手续后,将款项送到了原告刘女士手中,同时叮嘱他安心养伤。
刘女士表示,通过本案,他们看到了人民法官身上一心为民的朴实情怀,也相信人民法院一定会做出公正的判决!